文字解读:《九江市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9-21 17:2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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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9-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568
-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8〕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符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含备案)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城市、乡镇(街道)以及农村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
三、教师人员总量核定和管理
1.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一般按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35人设置。公办幼儿园纳入总量管理的专任教师按每班不少于2名配备。核定总量管理数可包括应配专任教师、核定的园领导职数及1名财务人员。
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的核定,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配备标准提出具体方案,商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测算,在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市委编办和市教育局备案。
3.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在园幼儿数和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4.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事业编制数和用人备案数的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上报招聘计划。
公办幼儿园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工作纳入全省或全市教师统一招聘。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办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
5.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在岗人员均计入岗位总量。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岗位聘用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用人单位与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可依法解除、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7.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在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使用用人备案数进入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单独建册,与使用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分开统计、分开管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核定编制数、使用用人备案数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监督、核查,并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职称评聘,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统筹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