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9-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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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发〔2022〕120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县(市、区)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为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







九江市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管理

暂 行 办 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8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符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含备案)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城市、乡镇(街道)以及农村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

第二章 创新人员管理方式

第三条创新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方式,多途径解决教职工配备问题。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后勤服务和安保人员等。公办幼儿园中园长、专任教师和财务人员纳入教师人员总量管理;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后勤服务和安保人员等教辅人员不纳入总量管理,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医疗保健、卫生保洁等服务也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由当地相关机构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由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和用人备案数两部分组成。对事业编制核定不足部分,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采用下达用人备案数的方式解决。用人备案数内的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章 教师人员总量核定和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一般按小班(34岁)为20-25人;中班(45岁)为26-30人;大班(56岁)为31-35人设置。公办幼儿园纳入总量管理的专任教师按每班不少于2名配备。核定总量管理数可包括应配专任教师、核定的园领导职数及1名财务人员。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的核定,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配备标准提出具体方案,商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测算,在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市委编办和市教育局备案。

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在园幼儿数和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新开办的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根据在园幼儿数和办园规模直接核定。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确需调整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由教育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意见。在核定的教师人员总量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班额、在园幼儿数以及师资结构等实际情况,提出用人备案数的调配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事业编制数和用人备案数的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上报招聘计划。

公办幼儿园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工作纳入全省或全市教师统一招聘。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为招聘基本条件,同时应对具体招录岗位使用事业编制还是使用用人备案数招聘进行明确标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办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在岗人员均计入岗位总量。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岗位聘用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用人单位与使用用人备案数的人员,可依法解除、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内在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使用用人备案数进入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单独建册,与使用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分开统计、分开管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核定编制数、使用用人备案数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监督、核查,并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职称评聘,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统筹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

第十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由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20229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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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发〔2022〕120号(人事科)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办幼儿园教师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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