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室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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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调解教育系统学生伤害事故人民行政调解不成的事故纠纷。

二、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室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鉴定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各方当事人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九江市行政调解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调解室工作人员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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