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5 15:11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不属于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1-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003
  •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5日,市教育局制定印发九江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办法》适用于全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的监管制度按以下思路设计。

  一是突出公益经营。《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学校或是民办学校,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无论是自办、承包或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经营。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二是突出责任主体。《办法》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是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办法》从学校组织管理、设施布局、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四是突出分类监管。《办法》对自营食堂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分别设置单独章节,提出针对性的监管举措。在自营食堂方面,重点从财务制度、收支结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营利性经营的具体要求;在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方面,重点从准入门槛、合同签订、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