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教发〔2023〕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15:41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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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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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342
  •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九教发〔2023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有效确保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和校园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但是,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有的地方发生了学生遭受欺凌、食堂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导致极端事件等现象,暴露出有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中小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工作提示》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

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溺水、学生欺凌、性侵害、校车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是要切实做好预防学生欺凌工作。要全面排查学校欺凌事件,对排查发现的欺凌事件苗头,要迅速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完善学生欺凌预防、处置、问责机制,有效保护学生健康成长。要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和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定期开展防治欺凌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学生欺凌事件发生。要完善校纪校规,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将其表现记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涉嫌违法犯罪的,迅速移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二是全面加强学生防溺水工作。要严格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清单,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落实好教育行政部门“六项”管理职责,全面部署防溺水专项行动,加大重点危险水域隐患治理推动力度;指导属地中小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推广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系统;组织防溺水工作明查暗访,督促地方和学校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指导学校发动教师深入学生家庭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每周至少向家长推送一条防溺水安全提醒信息,督促家长履行学生校外安全监护责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六不”和智慧救援方式方法。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学校防溺水“六项”工作职责,严格上课期间学生考勤制度,强化放学、课间、午休等重点时段行为管理,发现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立即寻回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假期安全告知单、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和提醒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履行好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做好假期防溺水安全教育。三是全面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各地各校要组织校园食堂饮食卫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学校食堂卫生设施设备的配备、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48小时食品留样、证照办理、信息公示等环节的管理。就餐场所卫生清洁,特别是学校要根据就餐区布局、面积合理使用防虫、防鼠等设施,确保场所无苍蝇、老鼠、蟑螂等。要重点加强学校食堂餐用具洗漱消毒与保洁工作,及时做好消毒记录。学校食堂必须配备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窗口清洗水池分开,采用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式,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深入推广“明厨亮灶”工作,使“明厨亮灶”全覆盖(含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四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要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作用,有效形成安全管理合力。要积极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治理,特别是上下学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乘人员管理,坚持杜绝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危害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黑校车”,不乘坐未经许可、超员等违法违规车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严禁教职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骑行非机动车,引导师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各地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提示》(九教办发〔202393号)要求,全面压实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强化过程跟踪问效;要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排查,摸清重点人群底数,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关爱台账,确保学生筛查和建档率100%。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关注人员台账并进行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三级”包干帮扶机制(即,一级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由校领导、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进行“三包一”帮扶,二级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由班主任和心理健康教师进行“二包一”帮扶,三级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由班主任或骨干教师进行“一对一”帮扶),形成“早研判、早干预、早治疗”机制,及时对学生予以心理疏导并告知家长共同关注。要加强考试季、毕业季等特殊节点上特殊群体的心理危机干预,特别是中考和期末考试前后学生心理疏导工作,通过课堂观察、个别谈话、家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要进一步落实家访要求,完善家访制度,充分利用“万师访万家”等活动平台,密切家校联系沟通,推进家校协同育人。要建立健全学校“开心驿站”(心理辅导室)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用好九江市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中心服务平台(免费服务热线0792-8866353)和九江市心理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助力心理问题化解。要重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困难学生、情感困惑学生、言行异常学生,以及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群体的关爱工作,及时做好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

三、严格规范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全面实行“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普通高中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招生,坚持属地招生,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变相违规招生,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前,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规范教学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要求,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不得随意调整、增减课程及课时。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加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前超纲、超教学进度和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之外,成班整建制讲授新课。不得将校园校舍出让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幼儿园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无“小学化教育倾向。

五、加强教育考试管理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和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给教师进行排名、奖惩。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严格规范教师管理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建立学习教育、日常监督、失德查处、师德奖励机制。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畅通举报渠道,严查师德违规突出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教师以案为鉴,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教师合理合法实施教育惩戒,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面落实《江西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八条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七、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择校费、赞助费、跳档费等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或搭销学生学习用品、线上教学资源等。严格执行《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严格履行调费程序,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学年)预收。

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管理举措,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书记、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管理,严查重处各类无证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学校(幼儿园)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各地各校(幼儿园)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2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联系人:杨凯冰,联系电话:8221353,电子邮箱:ykb1995@163.com



九江市教育局

202369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2023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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