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2 09:09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校园建设
  • 文件编号: 九教发〔2019〕73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05-22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65170
  • 责任部门:

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119号)文件,加强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的管理,结合市直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九江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教育局

2019521

 

 

 

 

 

 

 

 

 

 

 

 

 

 

 

 

九江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119号)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直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九江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改善学校(单位)办学(办公)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综合校园环境整治及文化提升而实施的建筑及设施维修、改造、新建和室内外装修等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所建设项目均需市教育局校建办可行性认定,并纳入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修缮)项目库。在同地点同时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同类项目必须“合并”,杜绝“人为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现象。

第二条 基本建设(修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论是政府投入还是自筹,建设责任主体都是学校(单位),学校(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单位)单项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单位)集体决策,择优确定施工队伍。

第四条 学校(单位)单项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按照九江市教育局印发《九江市市直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教发〔2014〕2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项目学校(单位)以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实施,邀请投标单位不少于4家

第五条 学校(单位)单项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实行邀请招标,由项目学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校建办、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流程如下:

(一)完成招标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学校(单位)经市教育局校建办项目可行性认定后,从市教育局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实施相关招标代理工作。所实施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立项、设审批复,完成施工图纸审查、预算编制及市财政局财政评审等工作,以财政评审价作为要约价进行邀请招标,招标公告须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二)发放投标邀请函。投标单位需持项目建设学校(单位)投标邀请函到所确定的项目代理机构处报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项目邀请投标单位不少于6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邀请投标单位不少于8家。项目学校(单位)在发放投标邀请函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招投标合法合规。

(三)组织开标。开标前由项目学校(单位)在市教育局校建办、机关纪委的监督下,现场从市教育局组建的持有专家证的建筑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名,项目实施学校(单位)推荐评委1名,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所报名参与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方可进入随机摇球程序。通过随机摇球确定中标排序前三名,并将中标排序结果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本次项目招投标按流标处理,需重新组织招投标。

(四)场地保障。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须在市教育局设定的公共交易室开标。开标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学校(单位),开标现场及过程全程录像,相关人员签字认定。

第六条 学校(单位)单项建设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筑及设施新建、改造、维修、装饰等基本建设(修缮)项目,严格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8〕10号)、九江市教育局印发《九江市市直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教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上级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机构、市直教育系统评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公正招投标行为。

第九条 加强对市直教育系统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对有不良记录的工程施工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约机制。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市住建部门未出台工程建设招投标改革配套相应办法前,暂实施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校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