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15:35
九江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教育系统行政监督管理方式,规范中小学校行政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九江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教育系统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逐步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中小学校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
(二)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
第四条 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发放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
对非行政许可但需纳入行政监管的,由实施行政检查的单位分级确定检查对象。
第五条由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科室提出“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检执法人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抽查计划经法规科汇总报经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各有关科室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需求,经法规科初审,并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第六条 依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局相关职能,局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责任科室等,具体情况如下:
1.对学校的行政检查。检查对象:中小学校;检查内容:1办学设施、办学效果;检查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责任科室: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配合单位:九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2.对学校的督导检查。检查对象: 中小学校;检查内容: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行政检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教育资源分配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依据:1.《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2.《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3.《关于印发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8〕36号)。4.《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评分细则(修订)的通知》(赣教督委字〔2018〕11号)5.《关于印发2019年度江西省高质量发展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办字〔2019〕33号);责任科室:九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对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对象:学校;检查内容: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6.《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四条: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九条: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7.《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四条第(一)大点: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8.《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第三条第(三)大点: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9.《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第十三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第五章第四条: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1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第四大点第二小点: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奖学金、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责任科室:九江市中小学校服务保障中心。
4.对中小学教育装备安全的监管。检查对象:中小学校;检查内容:对中小学教育装备安全的监管;对中小学教育装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依据:《江西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育装备安全隐患排查点〉》和江西省教育技术与发展中心有关开展全省中小学教育装备安全排查工作的安排;责任科室:九江市教育技术和装备发展中心。
5.对校园日常安全管理(防溺水)的检查。检查对象:中小学校;检查内容:校园日常安全管理(防溺水);检查依据:根据《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一点,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行动,指导学校细化防溺水工作方案,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对校园日常安全管理(防溺水)的检查;责任科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科。
6.对中小学教育技术与装备办学条件检查。检查对象:民办中小学校;检查内容:民办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民办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是否符合江西省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检查依据: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江西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中小学校长是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对违规办学行为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追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科室:九江市教育技术和装备发展中心。
7.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检查对象:市直幼儿园;检查内容:办园条件、园务管理、保教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健、教育与教学工作等情况;检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第七条分年度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同时,各责任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方案,实行动态调整。局法规科负责汇总并按要求上报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要及时建立“一单二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行 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逐 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应在检查 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对外公开。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 检查人员等,检查全程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做到检查过程“痕迹化”,实现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任 性检查、针对检查等问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建立,包括具体的学校名称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建立,并报局法规科登记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建立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符合“持证上岗”原则,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身份信息,其中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录入。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2月底制 定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确定随机检查事项。在与检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名录中随机确定待检对象名单,并与该业务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活动。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准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学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 或者因投诉、上级交办、举报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等原因, 需要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开展“双随机”抽查,应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平台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从抽查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 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 员。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七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学校守法的自觉性;要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